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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来源:静音型发电机组    发布时间:2024-04-01 03:23: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所约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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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所约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能否最终签订投资协议及实施项目仍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平等、共赢、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建“年产5GWh储能电池项目”事宜达成合作,并于2022年7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及投资金额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合作方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地方政府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作为“亚洲锂都”,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拥有新能源(锂电)产业链企业上百家,涵盖锂资源采、选、冶,锂电池关键材料与零配件、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回收等各个环节,形成较为完整的闭环产业链条。经过十余年来的招引和培育,宜春市在碳酸锂、负极材料、隔膜、铝塑膜、锂电池等各个环节拥有一批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3、乙方项目拟用地约100亩,乙方依法以公开网上拍卖的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1)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明确招商服务局为该项目引资服务单位,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服务,协助乙方办理好该项目的立项、报批、注册等事宜,并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协调处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问题。

  (2)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开发区规划为乙方提供已平整土地,确保在乙方项目建设需要时按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提供给、排水管道、电力输电线、通讯线路、进出道路就近接至乙方项目地块边缘,但使用水、电、气、通讯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架设专线或增建变电站,架设专线费用、或建设变电站及外围线路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在乙方按时足额缴纳该宗土地公开出让成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依法依规按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乙方。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作意向,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后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本协议不构成协议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之依据。

  2017年,公司在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动投建储能生产基地一期。公司宜春储能生产基地一期占地面积110亩,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年产3GWh储能系统,现已正式投产。公司本次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利用宜春市良好的新能源(锂电)产业链资源优势,对现有储能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充,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扩展和布局的扩张,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2022年5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集团”)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深圳资本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26,047,24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8.95%)以人民币6.64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美的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选择权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2)因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饶陆华持有的136,523,474股公司股票作价752,244,341.74元,交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抵偿部分债务。2022年5月6日,上述以股抵债事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后,饶陆华先生持有公司54,630,5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8%,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47%。

  (3)因执行案件需要,公司董事黄幼平女士所持公司580万股股份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胜出,该580万股股份于2022年5月1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4)2022年5月27日,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28,166,300股公司股份,本次变动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33,354,0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7%。

  (5)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持有公司股份133,354,0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47%)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14,083,4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该减持计划已于2022年7月18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来三个月内减持股份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协议均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均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为了在电化学储能领域与各方展开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速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科陆”)于2022年7月19日分别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浦兰钧”)、厦门海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辰”)、上海兰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兰钧”)、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基”)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本次宜春科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电池包、电池管理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大容量储能系统、风光电储能系统、仪器仪表、电容器、充电器、充电桩、储能电子元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车辆租赁、房产租赁、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工程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1.76%股权,温州景锂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8.04%股权,温州瑞锂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56%股权,温州卓瑞节能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股权,温州青衫金属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64%股权。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1号5#综合楼201-1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制造;动力电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不含须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原动设备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五金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1%股权,温州辰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4.3%股权,上海万禄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股权,温州富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5.7%股权。

  经营范围:新能源、储能集成系统、智能配用电自动化系统、智能输变电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池、锂电池及电池组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电力行业进行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宜春科陆(采购方)分别与瑞浦兰钧、厦门海辰、上海兰钧、江苏海基(以下统称“供货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以上述采购意向为基础,宜春科陆与供货方针对每个项目分别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以及相关文件。

  2、结合各自优势,宜春科陆与供货方在电化学储能领域展开合作。宜春科陆负责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国内外项目获取、市场开发、项目执行等工作,供货方负责提供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模组或电池包(后统称电池产品)。

  3、宜春科陆负责满足项目需求的储能系统整体方案制定,集成或研制BMS、PCS、变压器、集装箱等产品,形成成套解决方案,供货方负责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池产品。

  1、经过宜春科陆与供货方协商一致,在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在国家政策、市场、原材料无变动或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提供产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时,供货方提供的电池单体(含供货方在战略合作协议生效期内新研发的电池产品)采用约定价格,以实际盖章报价单为准。如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原材料等因素导致价格变动或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提供产品相比不具有价格优势时,宜春科陆与供货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就价格进行调整。

  2、宜春科陆在战略合作协议期内拟向供货方的电芯采购量另行协商(以实际开票数量为准)。宜春科陆配合供货方完成电芯的研发认证等相关工作。研发费用、认证费用及后续的认证维护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1、对宜春科陆开发项目的采购需求,供货方应提供最优先的供货权,确保供货周期满足项目的要求。

  2、涉及具体项目投资和合作事项,宜春科陆与供货方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原则,结合项目具体实际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宜春科陆、供货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3、涉及项目开发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宜春科陆与供货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原件等书面文件,均作为宜春科陆与供货方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宜春科陆与供货方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4、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宜春科陆、供货方可按照真实意愿续签合作协议。

  6、战略合作协议为宜春科陆、供货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除适用法律条款、协议有效期、生效条款及本条对宜春科陆、供货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条款为宜春科陆、供货方下一步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谈判基础,具体项目合作以项目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科陆分别与瑞浦兰钧、厦门海辰、上海兰钧、江苏海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全方位强化各方在储能领域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与各方建立和加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未来电芯长期稳定供应提供有利保障,利于公司储能业务的长远发展。

  宜春科陆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本次签署的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2022年5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集团”)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深圳资本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26,047,24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8.95%)以人民币6.64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美的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选择权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2)因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饶陆华持有的136,523,474股公司股票作价752,244,341.74元,交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抵偿部分债务。2022年5月6日,上述以股抵债事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后,饶陆华先生持有公司54,630,5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8%,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47%。

  (3)因执行案件需要,公司董事黄幼平女士所持公司580万股股份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胜出,该580万股股份于2022年5月1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4)2022年5月27日,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28,166,300股公司股份,本次变动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33,354,0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7%。

  (5)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持有公司股份133,354,0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47%)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14,083,4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该减持计划已于2022年7月18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来三个月内减持股份计划。

  1、宜春科陆分别与瑞浦兰钧、厦门海辰、上海兰钧、江苏海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出具的《关于持股变动达到1%的告知函》,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4,083,400股公司股份,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持有公司股份133,354,0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47%)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14,083,4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暨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2022年7月18日,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4,083,4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本次减持计划已履行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7月18日,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083,4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000%,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自2022年5月10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2,24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0%。

  1、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背减持计划的情形。

  3、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暨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实施内容以后续签署的《主供货协议》为准,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美洲某客户(以下简称“该客户”)签订了《Letter of Intent re Purchase and Sale of Energy Storage Equipment(储能设备采购和销售意向书)》,公司将向该客户销售不少于450MWh的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及600MW PCS(储能逆变器),该产品是公司新一代面向工商业场景的储能系统,满足UL9540认证和IEEE 1547标准等要求。本协议为合作意向性协议,后续双方将签署《主供货协议》和《授权服务协议》以明确具体合作事宜并深化双方合作。因涉及保守商业秘密,根据双方已签署的《MUTUAL CONFIDENTIALITY AN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保密协议)》,在项目并网投运前,客户名称等信息需予以保密。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为美国知名储能技术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与传统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相结合的电网级储能项目,该客户已执行的储能项目约为3GWh。

  2、交付时间和地点:按照协议约定,2023-2025年公司向客户指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北美洲的项目地点交付合计不少于450MWh的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和600MW PCS 。具体交付时间按照主供货协议执行。

  本协议将进一步深化公司与该客户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后续更全面、深入、更具规模化的合作夯实基础。本协议将进一步稳固公司在储能行业的市场地位,为未来更大市场的开拓带来标杆效应。

  本协议为合作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具体的实施内容将以后续签订的主供货协议为准,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数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2022年5月23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本集团”)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深圳资本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26,047,248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8.95%)以人民币6.64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美的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选择权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暨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还没完成过户。

  (2)因公司股东饶陆华先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饶陆华持有的136,523,474股公司股票作价752,244,341.74元,交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抵偿部分债务。2022年5月6日,上述以股抵债事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过户后,饶陆华先生持有公司54,630,5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8%,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47%。

  (3)因执行案件需要,公司董事黄幼平女士所持公司580万股股份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公开拍卖,深圳市前海宏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胜出,该580万股股份于2022年5月1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4)2022年5月27日,持有公司161,520,328股股份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28,166,300股公司股份,本次变动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持有公司133,354,0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7%。

  (5)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持有公司股份133,354,0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47%)的股东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代“万向信托-星辰37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14,083,4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该减持计划已于2022年7月18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未收到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来三个月内减持股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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