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核准、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公布。跨多个县(市)区的中央直属企业重要用户认定,由市级供电企业按流
(一)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用电情况以及中断供电后造成的影响,向供电企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其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市级供电企业汇总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市电力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采取一次认定。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相关电力主管部门。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按月度报送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认定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确保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当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的选取。
(四)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二)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并修订供用电合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方可持证上岗。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应许可资格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根据市电力主管部门公布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用户,督促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应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定期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鞍山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主体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别的条件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核准、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公布。跨多个县(市)区的中央直属企业重要用户认定,由市级供电企业按流
(一)电力用户依据自己用电性质、用电情况及中断供电后造成的影响,向供电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确保相关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更好的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其所在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四)市级供电企业汇总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市电力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采取一次认定。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相关电力主管部门。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的基本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出现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按月度报送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认定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确保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二)自备应急电源应当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重要用户的应急能力。
(三)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的选取。
(四)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二)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要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并修订供用电合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方可持证上岗。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应许可资格的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重要用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涉及重要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用户供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供电企业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供电企业应结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根据市电力主管部门公布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供电企业应当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将用电安全隐患等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用户,督促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应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定期对用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及时不彻底的,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重新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